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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電子:本公司經理人及前任董事長等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判之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04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及前任業務協理孫中興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8年訴字第237號2.事實發生日:101/12/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及前任業務協理孫中興,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陳平章協理處有期徒刑貳年,前任董事長陳錦溏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前任財務長陳仁憲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前任業務協理孫中興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4.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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