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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代表我的心作詞者 爭著作權敗訴

自由時報/ 2012.12.01 00: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創作「月亮代表我的心」、「愛神」等127首知名歌曲的作詞者孫儀(原名孫家麟),與麗歌唱片公司爆發著作權之爭,最高法院昨判決孫儀敗訴確定,理由是根據雙方當初簽訂的轉讓書內容,認定麗歌以每首1千元到5千元不等的價錢,出資聘請孫作詞,因此著作權歸麗歌所有。

麗歌公司表示,「月亮代表我的心」等歌曲從60年代創作至今,都是麗歌公司在使用,如果不是麗歌出資請孫創作,孫不可能長期不出面主張權利,證人陳春梅也作證證明確實是麗歌公司聘請孫創作歌曲。

一審勝訴 二審判決逆轉

孫儀則主張,他多年前到中國工作,返台時間不多,98年3月23日到台北地檢署作證時,才知道「月亮代表我的心」等歌曲69年間已被麗歌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為著作權人,他創作這些歌曲多年,直到近年「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化」,才能收到部分使用歌曲分配金,不表示他漠視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時,判決孫儀勝訴,認為孫未轉讓著作權給麗歌,且未在轉讓證明書上簽章,不過智財法院二審時判決逆轉,認為孫當初領取報酬替麗歌寫歌,已無著作權,最高法院維持智財法院二審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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