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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放寬廠商投標規定

中央社/ 2012.11.2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9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違反採購法廠商經有罪判決確定,才刊登公報列「拒絕往來戶」。

現行法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根德表示,如果廠商最終判決無罪確定,卻因一審被判有罪而不得投標,影響廠商權益。

初審通過條文,將「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並增訂對公務人員行求、期約或交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廠商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而情節重大者,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委員會也通過增訂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的證明文件後,1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收到廠商的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但須向上級機關申請補助者,期限延為30日。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岱樺會中表示,機關辦理採購偶有付款延遲,甚至有廠商因資金週轉不來而倒閉。明定付款期限,可保障廠商權益。

因政府辦理採購案,常有投標廠商和政府機關對簿公堂情形,多名立委提案要求納入「強制仲裁」;不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司法院表示,強制仲裁可能違憲。最後委員會僅增訂與工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事項有關的「技術服務」,可適用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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