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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狼師不得在補習班任職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11.29 00:00
為防堵狼師流竄至校外教學機構,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29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事實認定性騷擾、性侵嫌疑者,不得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29日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提出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輯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避免校園狼師流竄至補習班。

邱志偉表示,目前在校園內已有相關防杜措施,如今將安全網延伸至校外後,孩童將可獲得良好的學習環境。他說:『(原音)所以只要有孩子在求學的環境,不管是校內還是安親班,或者補習班,所有從事這些教學工作的,不管是教師、員工,或者是負責人,都不能有任何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犯罪紀錄。』

邱志偉並說,將要求教育部協同法務部及內政部,建立通報及查核機制,補習班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任教,都應強制查核是否有相關犯罪紀錄。另外,初審條文並要求補習班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資訊蒐集查詢辦法」,希望透過資訊交流,確實防堵補習班聘用狼師的機會。

另外,為保障學生權益,減少消費糾紛,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應訂出定型化契約範本,補習班必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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