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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盜營業秘密可處重刑

中央商情網/ 2012.11.2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012年11月28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盜取營業秘密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懲罰性罰金。

友達光電公司今年10月傳出有離職高階研發主管帶槍投靠到中國大陸的同性質公司,引發社會關注,檢調也介入偵辦。

為嚇阻、制止有心人士盜取營業秘密圖利,經濟部短時間內即擬訂「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院經濟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大幅提高盜取營業秘密圖不法利益的刑責及罰金金額後,初審通過。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意圖圖利而盜取、洩露、應刪除未刪除持有的營業秘密,或盜取、洩露、持有他人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大於1000萬元時,授權法院在1000萬元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取、洩露到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犯罪行為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高於5000萬元時,授權法院在5000萬元2倍到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此外,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往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採非告訴乃論(即公訴);在國內意圖圖利而盜取營業秘密,採告訴乃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加重刑罰1/2。

經濟委員會民主進步黨籍召委蘇震清說,今天通過的初審條文,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大幅提高盜取營業秘密相關刑責及罰金,盼能藉此嚇阻、制止有人心懷不軌而盜取、洩露營業秘密圖利,以保障合法廠商放手進行研發,他有信心這個會期可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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