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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初審通過 重罰洩密至境外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11.28 00:00
為遏止重大商業祕密再度外洩,立法院委員會今天(28日)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侵害營業祕密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境外加重條款,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多可併科5千萬元罰金,如犯罪所得超過5千萬,還可酌量加重2倍至10倍。

友達公司日前爆發高階主管涉嫌洩漏商業機密,凸顯台灣的「營業秘密法」規範相較於其他國家明顯不足。立法院經濟及司法法制聯席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翻修行政院版本,並加重洩密至境外的刑責。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的不法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洩密至境外,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至於洩密至境外部分,則於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經濟委員會召委蘇震清受訪表示,希望能藉由提高刑罰達到嚇阻效果,並保障合法廠商的營業秘密免於受到侵害。他說:『(原音)希望是說對這些圖懷不軌的人,有嚇阻、達到懲處作用,那也藉機利用這個修法的機會,來保障我們這些合法的廠商,讓他們在從事商業行為的時候,能夠放手的去做,而不用擔心我們國家的法令沒有辦法對他們保障。』

此外,初審條文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洩密的員工只要自首或吐實,受害廠商可以不告洩密員工,而僅提告竊取商業祕密的廠商。不過,由於洩密至境外不只侵害企業所有人權益,也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因此不屬於告訴乃論罪。

至於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營業秘密,而故意犯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罪者,則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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