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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漢磊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

中央商情網/ 2012.11.28 00:00
日  期:2012年11月28日公司名稱:漢磊科技(5326)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發言人:范桂榮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2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5,010,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1/29~102/01/28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7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123,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截止至目前為止共買回1,123,000股,尚未辦理轉讓予員工。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一○一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因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子公司」係為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達50%以上者。﹙轉讓之程序﹚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除經理人需經薪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事會同意外,一般員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考量員工職等、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等標準訂定之。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但經理人得認購之股數需經薪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事會同意。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無。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壹仟貳佰萬股。二、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六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四‧二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承銷商認為漢磊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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