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2年11月28日公司名稱:台硝(1724)主 旨:收到桃園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發言人:林宏信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11/28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2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3.處理過程:加強改善鍋爐燃燒作業,以符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法令。4.預計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落實遵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