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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秘書】定額進用身障者 是法定義務

自由時報/ 2012.11.28 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立單位員工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三%;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每一名身障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後,自第七個月起,每個月政府給予超額進用的企業每名獎勵金七千元,每名可領二十四個月;不足額進用者,每缺額一名就須繳交一人的基本工資(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不足兩人就繳交兩名,以此類推。

據勞工局統計,今年八月台北市達到進用標準的義務單位總計三千七百零二家,法定應進用人數一萬五千零三十六人,實際進用人數兩萬兩千三百六十六人,進用率達一四九%。(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整理:記者黃忠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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