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7款1.契約種類:遠期契約2.事實發生日:101/11/233.契約金額:美金600萬元整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美金59,400元整5.處理程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壹萬元或交易金額百分之五,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以避險為目的7.被避險項目:美元應收帳款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美金600萬元整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無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無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無12.契約期間:101/12/10~102/12/3113.限制條款: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5.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