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本年度迄今共發生20件行人24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其中發生於有號誌路口9件、無號誌路口3件及路段上8件;行人在有號誌路口闖紅燈5件,未依規定穿越道路7件,甚有行人醉臥道路及路中下車遭撞各1件。經分析行人死亡交通事故中,逾半數有違規穿越道路之情形。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林鼎泰表示,統計本年度迄今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禮讓行人計8,014件;另為減少桃園市行人交通事故發生及提升行人通過路口時遵守交通規則,針對行人違反號誌(闖紅燈)管制任意穿越之情形加強執法,本年度迄今亦取締行人闖紅燈1,364件。
警方提醒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另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至3點,違規記點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車輛行經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號誌或行人穿越道,均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此外,也呼籲行人行走道路時穿戴鮮豔、明亮衣物,另穿越道路時,除禁止穿越之路段外,亦應注意左右來車。惟有駕駛人與行人均抱持互相尊重、彼此禮讓之停讓觀念,才是使交通更安全順暢之最佳法則。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