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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傳真機-隆乳未盡告知義務 醫判賠70萬

中時電子報/(蕭博文) 2012.11.21 00:00
一名劉姓女子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隆乳手術,術後乳房卻一高一低,再接受兩次手術狀況仍沒改善,因備受開刀之苦,又沒效果提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後兩次屬美容整型,醫師未充分告知手術是否有助改善乳房形狀,讓劉女喪失選擇自由,承受身心痛苦,昨判決北榮或廖姓醫師賠償七十萬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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