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影視:代子公司-香港得利(股)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11/1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上海泰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子關係(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993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70152(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015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585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40205.計息方式:年利率1%6.還款之:(1)條件:無。(2)日期:自資金貸放日起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015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7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