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傅姓女子於民國96年4月間經台北市1家醫院的張姓醫師診斷頸部有1粒甲狀腺腫瘤,同年5月底由張姓醫師動手術切除。
傅女指控,張姓醫師在手術時割傷她的食道及聲帶,事發後未做緊急處理、照顧監控,使她進食後引發嚴重細菌感染,轉院處理後雖無生命危險,卻造成食道、全喉切除及永久性氣管造口的重度傷殘,求償3008萬多元。
張姓醫師主張,手術時甲狀腺部位會不斷出血、滲出液體,影響切除部分的視野,又甲狀腺、氣管、食管同位於前頸部,相連的血管系統、氣管壁等緊密連結在一起,所以手術施行時常無可避免造成聲帶、食道等傷害的併發症。
張姓醫師表示,發現傅女傷口感染時,立即施以清創手術,使用強效抗生素,並於清創手術後將傅女轉往其他醫院,已善盡醫療注意義務。
醫院主張,張姓醫師執行業務期間已善盡醫療專業所能的注意,手術及術後恢復期間醫護人員對傅女的醫療照顧符合其他同類醫療機構及專業人士的水準,並無過失。
台北地院審理,依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甲狀腺手術割傷食道者極為罕見,且該腫瘤並非大型腫瘤或有淋巴轉移情形,認定張姓醫師有醫療疏失。
台北地院認為,張姓醫師未立即警覺手術傷及傅女食道的可能,又未對傅女嚴密觀察,採取必要處置,就讓她進食,導致傅女術後感染,張姓醫師未善盡醫療注意義務。
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醫院與張姓醫師連帶賠償醫療費用等共計1328萬多元,扣除張姓醫師已給付的550萬元後,判醫院與張姓醫師連帶給付778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