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101年11月23日(本債券賣回基準日之四十日)前,以掛
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
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
始取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內完成以書
面通知原交易券商轉知集保結算所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
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依債券面額加計0.5%年收益率(以複利計算)之利息
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以現金贖回;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025%(發
行滿二年)。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102年1月10日(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
日,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營業之日,則順延)前
以現金贖回本債券。二、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自101年11月25日至102年1月3日止。三、債權人賣回權停止過戶期間:自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1月20日止。四、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債權人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1年11月25日)
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2年1月3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
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請債權人檢附:(a) 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各證
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b)證券存摺,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