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李宗瑞通緝到案後始終否認犯罪,不見任何悔改之意,且被害人全為李宗瑞身旁女性友人,但李卻存心不良伸出魔爪,利用女性友人的信任帶回住處性侵,甚至把性侵過程錄影存證,犯罪動機與目的令人髮指。
被害女子遭李宗瑞性侵後身心嚴重受創,有被害人直到事發年餘、影帶曝光才知遭性侵,生命已烙下無法磨滅的傷痕,短期內在人際關係與交友都難以擺脫沉重陰影,但李宗瑞卻一再狡辯取得女方同意,足見價值觀錯亂、道德觀淪喪。
檢察官痛批,李宗瑞七月卅日開始逃亡,耗費檢警投入大量人力資源,在檢警斷其人脈金援後自知難逃法網,才在八月廿三日投案。
李宗瑞耗費國家龐大的司法資源,豈是投案後以「我不是刻意要逃」、「我只是要躲媒體」兩句即可一筆勾銷。
因此,檢察官認為若不對李宗瑞處以重刑,難以期待他會真心悔悟改過向善,因此就加重強制性交六罪各求處十年徒刑,強制性交十二罪則各求處六年徒刑,乘機性交十罪各求處六年徒刑,妨害秘密十七罪各求處一年徒刑,請求法院合併量處卅年最高刑度,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