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宣言》依據一九四八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項,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項而制定。中華民國政府是上述三個國際宣言和公約的簽署國。
出席柏林會議的台灣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總召集人陳怡光說,我國在家教育從一九九九年實施以來,去年實施人數已達一千五百人,在亞洲地區僅次於菲律賓和韓國,比日本還多,但教育部仍應在本會期內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納入家長選擇在家教育的權利。
全球各地自學教育最普及的是美國,估計每年有超過兩百萬學齡兒童在家自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