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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等案 高院裁定 扁應執行18年半徒刑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2012.11.02 00:00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洗錢案又被判刑兩年確定,合併他先前確定的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買官案,高院一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併科罰金一億五千六百萬元,得易服勞役。而陳水扁的律師團昨也對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以法院認定事實不符,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分案由魏瑞紅審理。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在九十九年十一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五百萬元確定。今年七月再因龍潭購地洗錢案被判刑兩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經高檢署向高院聲請就三案定執行刑,高院昨做出裁定,扁若不服仍可提抗告。

此外,鄭文龍的律師團隊昨也開記者會並以發現新證據,具狀向高院聲請再審龍潭購地案與陳敏薰買官案,再審理由是兩案中使扁被判有罪的根據,內容不實。

鄭文龍認為辜仲諒的律師已經證稱,特偵組和當時在日本的辜仲諒勾串,辜仲諒才會回台作偽證,指紅火案中獲利的三億元是要用來給扁家,換取不被羈押、不境管等條件。

鄭文龍還指馬永成在高院為二次金改案作證時,已承認「之前有說吳淑珍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私下收受企業的錢,陳前總統不可能全部不知道,這是我推論的」;龍潭案中的汙點證人蔡明哲,到高院為二次金改案作證時,已表示「本日回答始正確,之前證言有所隱瞞。」

鄭文龍表示,這三點都顯示陳水扁是龍潭案收賄共犯的說法,不是事實,而龍潭案的證詞又與陳敏薰案有關,所以兩案都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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