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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錯誤被判刑 里長求助立委

中央社/ 2012.11.01 00:00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汝芬今天說,彰化縣里長陳明達因核銷錯誤,遭法院判刑2年,相當冤枉,也不符比例原則。

鄭汝芬召開記者會指出,陳明達從2000年開始擔任員林鎮源潭里里長,任職期間熱心服務鄉里,推動社區公共設施改善不遺餘力,善心義舉或地方人士讚賞,也曾獲總統馬英九召見嘉勉,不應為了不熟悉經費核銷程序,犧牲大好前途。

陳明達說,4年前為了整頓社區公園,向公所申請新台幣2萬元經費,其中1萬4400元請人修剪樹木,另外5600元,請媽媽和隔壁鄰居幫忙拔雜草;但因為用母親名字核銷這筆帳,法官以「用三等親核銷公款」名義,以貪污罪判刑2年。

陳明達表示,公款是以支票支付,他當時就把一半的錢、2800元給協助拔草的鄰居,對方也上法庭作證,但法院仍判他2年,他無法接受判決結果;他也出示400份里民支持他的陳情書,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鄭汝芬認為,陳明達之前不曾申請過類似的經費,不熟悉經費的核銷程序,導致核銷案變成貪污案件,相當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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