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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全: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01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債務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北院木101司執全公字第1024號2.事實發生日:101/11/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負責人於民國97年4月間出售本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使本公司為不利利益之交易,又未依法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隱匿關係人交易資訊為虛偽之記載,而遭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投保中心據此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目前全案繫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01年度金字第5號)。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024號,投保中心與本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禁止債務人在第三人建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股份於新台幣83,303,623元、程式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000元範圍內為移轉或其他處分。4.處理過程:由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及後續程式處理,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均正常營運。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及後續程式處理,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在本件涉非常規交易案件尚未有任何刑事判決釐清事實前,投保中心逕行對本公司及董監事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公司對此深表遺憾,本公司已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及後續程式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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