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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懷孕需走人 雇主遭罰十萬

中央社/ 2012.10.3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31日電)新北市有文教業員工提前請產假安胎遭拒,另有旅館業員工守則明列懷孕員工需走人,因違反性平法分別遭罰3萬元、10萬元。

勞工局指出,某文教業女性編輯日前申訴指出,她懷孕37週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產假安胎遭拒。

勞工局表示,雇主認為生產後才能請產假,應以特休、補休或病假方式請假安胎,還要求申訴人簽下離職申請書。全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處雇主新台幣3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受僱者於分娩前後,依法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此外,三重某汽車旅館業者竟於員工守則中,明文規定「女性員工自懷孕日起6個月內需自動離職,不得要求轉換工作職務」,遭員工向勞工局投訴。

勞工局表示,業者接受調查時坦承員工守則雖有規定,但未嚴格執行過,卻無法提供過去曾准員工產假的紀錄,再加上查訪發現有懷孕員工離職,因此,就歧會認定業者違反性平法,處10萬元罰鍰。

勞工局強調,女性勞工請產假,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調查,經提交就歧會評議認定違法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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