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專欄/《鄉民大法庭》─商家廣告不實,如何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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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新聞/圖:NYO NYO/法律諮詢:沈建宏律師】

案例故事:

鄉民甲某日看見電器行廣告單上標示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半價並買一送一,下面一行又書寫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國家品質保證,經評鑑第一名)等字樣,鄉民甲一向都是superclean家電的愛用者,見到廣告單大喜,於是向電器行購買了四台superclea超強力吸塵器,回家後鄉民甲基於好康逗相報的心態,於是拿著新買來的吸塵器去隔壁同樣是superclean家電的愛用者鄉民乙家裡拜訪,鄉民乙一看發覺鄉民甲所購買之吸塵器與自己的所購買的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不同,遂仔細檢查,發現鄉民甲所購買的吸塵器的品牌是suq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而非知名品牌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鄉民甲頓時大怒,前往電器行要求更換,然電器行拒絕更換,鄉民甲面對此狀況,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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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電器行廣告不實之行為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因此電器行於廣告單上標示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半價並買一送一,下面一行又書寫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國家品質保證,經評鑑第一名)等字樣之行為,顯為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suq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為知名品牌superclean超強力吸塵器,因此不老實電器行之行為已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superclean與suqerclean僅差一個字P)

二、鄉民甲因電器行廣告不實之而購買行為如何救濟?

(一)鄉民甲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廠商:

1.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公平交易法第41條定有明文。

2.電器行有不實廣告之行為,鄉民甲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對不老實電器行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鄉民甲得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訴:

鄉民甲因不老實電器行的不實廣告,而購買產品,鄉民甲得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訴,消基會亦會將此廣告不實的檢舉案,行文移交公平會處理。

三、鄉民甲可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或92條撤銷買賣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

(一) 按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合先敘明。

(二) 本案中,鄉民甲與電器行購買吸塵器之原因為吸塵器之品牌為superclean,否則鄉民甲也不會看了廣告之後前往購買,故鄉民甲與電器行締結買賣契約時係著重於「物之性質」,在交易上可認為係重要者,電器行販賣仿冒品始鄉民甲陷於錯誤而締結契約,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可撤銷買賣契約;又電器行於廣告上標示「superclean」,但出賣時卻以「suqerclean」混充,顯有施用詐術使鄉民甲陷於錯誤,鄉民甲亦可主張締結之買賣契約遭到詐欺而行使撤銷權。綜上,鄉民甲行使撤銷權之後均可向電器行請求返還價金,討回公道。

四、電器行以上列不實廣告行為,以仿冒品充真品販賣,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規定之對人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利益之詐欺得利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