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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5年 女友回頭搶「犬子」

自由時報/ 2012.10.31 00:00
逕自抱走 堅稱當年是寄養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劉慶侯、王英傑/綜合報導〕女子曾心綺與前男友洪博文交往期間養了1隻紅貴賓公狗,6年前2人分手,曾女拜託洪男「幫忙養」,去年女方到寵物店偷偷抱回愛犬,堅持擁所有權,男方討狗無望,告她需支付5年養狗費共19萬元,曾女一審敗訴,二審改稱她是將狗「贈與」前男友,但台北地院法官認定曾、洪雙方屬「委任」關係,判曾女應支付全額養狗費給洪,全案定讞。

在壹電視擔任造型設計的曾女昨得知判決說「很誇張耶!這19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憑什麼呢?我一定要求再審!」又說「cola(可樂,狗名)我是一定不會讓出去的,會自己照顧飼養!」

35歲的曾女說,cola是她7年前和前任男友(指洪博文之前)熱戀時買的,她後來寄養在洪那裡,洪怎能占為己有,還開口要求19萬元費用?又說,cola沒有被照顧好,她才把狗帶回來自己養,而洪男當初都沒有向她要任何費用,事後卻向她要這一大筆錢,她認為「之前的費用不應由我付」。

洪男昨不在家,社區保全說,洪男身高180公分以上,長相帥氣,看起來很像藝人,但已很久沒回社區,最近一次是在半年前,身邊還有一個漂亮女伴。

男方氣炸 告官討5年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曾女與洪男分手時,因為曾母反對再多養一隻狗,所以她央請洪男把cola帶回去養,她每3、4個月會去帶cola出去玩。

去年8月中旬,cola因隱睪症、腸胃炎到動物醫院動手術,在寵物店休養,8月21日曾女到寵物店,騙店員說已取得洪的同意,領走cola,帶牠去海邊玩,送回寵物店時,cola因太疲累而嘔吐,且委靡不振,洪某得知後打電話罵曾女,叫她別再帶cola出去玩;曾女反稱,當初只是交給洪寄養,承諾會和洪處理養育費的事,隔天就去寵物店把狗領回。

但之後曾女避不見面,洪數度催討無著,提告要求曾女支付5年來的飼料零食費、寵物店的包月洗澡修毛費、獸醫院的手術費,共19萬3000多元。

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曾女應全額還錢;曾女上訴二審,改口當初是將狗「贈與」前男友,只是有但書,洪答應要視犬若己出,且牠生病要告訴她,她也擁有探視權,但5年後發現洪未照顧好,她才領回cola。洪某則堅稱曾女說只是「寄養」,且答應領回前會付養狗費。

判決定讞 女方應給19萬元

北院二審認定,曾女可以任意去寵物店取狗,且還主動支付部分醫藥費,可見曾女對cola有充份的管理權和處分權,法官因而認定曾、洪雙方屬委任關係,判曾女敗訴。

新北市板橋馬達加斯加動物醫院院長邱宗義說,寵物出遠門遊玩,常因太興奮而吃太快、吃太多,或是吃到不乾淨的食物而嘔吐,只要不持續嘔吐,且往後食慾未受太大影響,就不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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