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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性侵同居人幼女 男判重刑

中央社/ 2012.10.3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30日電)劉男涉嫌從民國95年起,多次在家中房內及客廳,猥褻和性侵當時的同居人的未成年女兒。板院審理後,判決劉男12年徒刑。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劉男自民國95年11月起到今年1月21日間,涉嫌3度在新北市和花蓮縣住家房內,以性器磨蹭前同居人的未成年幼女臀部,或要求幼女隔著褲子撫摸他的性器,猥褻得逞。劉男在民國95年第一次猥褻前同居人女兒時,當年她年僅6歲。

板院指出,劉男並在女童8歲到9歲間,2度在家中房內性侵女童得逞。

板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和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嫌,判決劉男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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