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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遭告詐財 女獲判無罪

中央社/ 2012.10.30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30日電)台中市何姓男子告鍾姓女子向他借錢詐欺新台幣1200萬元,鍾女反駁並非借貸而是追求給錢示愛;台中地院判鍾女無罪。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指出,50歲經濟優渥的何男指稱,他民國99年在某家舞廳認識45歲的鍾女,每月以新台幣10萬元包養她。

何男指控,鍾女前後3次各以繳納貸款、還保險公司費用及買車等理由,共向他借貸1200萬元,但鍾女後來拒接電話,他追討無門,才知受騙。

鍾女否認詐欺,指何男曾交付現金新台幣560萬元,後來就沒再找她或拿錢給她,她曾詢問何男,男子答覆已另結新歡。

鍾女委任律師辯護指稱,若是借貸關係,何男未要求擔保,違反常情。律師認為何男交付金錢為追求示愛,但另結新歡後,想索回贈送財物。

何男說,他為追求鍾女才借錢,但否認贈與,只說慢慢還錢沒關係,他未要求簽本票,是怕鍾女不高興而要求分手。

台中地院以全案難以認定鍾女施用詐術,且何男並非因誤信或陷於錯誤才給鍾女金錢,與詐欺罪要件不符,判處鍾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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