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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部分機關獎金無法源依據

中央社/ 2012.10.27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陳偉婷、謝佳珍台北27日電)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內政部與財政部等部分機關編列的工作獎金沒有法源依據。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部分獎勵金編列,雖沒法源依據,但是為激勵工作士氣,內政部未來可檢討。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工程案件,編列工程管理費,但運用方式沒在預算書揭露;詢問營建署後發現,以工程管理費發給工程獎金是依行政規則「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逾越法律授權。

預算中心說,營建署在民國100年度及101年度截至8月底發給工程獎金分別為新台幣3975萬5000元及1931萬9000元。

預算中心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單位編列3億533萬4000元警政機關工作獎勵金,依「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各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等5個辦理要點,也無法律授權。

預算中心說,立法院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各機關都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但內政部消防署102年度預算書中,卻編列225萬元獎勵防救災有功人員獎勵金。

預算中心表示,這些有特殊績效的消防人員應列入績效考核,並依考績法規定辦理,另立名目發放獎勵金不符立法院決議。

此外,內政部102年度編列「其他業務獎金」2353萬5000元,用來發給內政部地政司、國土測繪中心「土地測量工作獎金」;預算中心說,這筆獎金於法無據,發放對象又擴及非直接參與地籍圖重測計畫工作人員。

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也指出,財政部關務署和5區國稅局都編列獎勵金,但發放無法律依據,且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是職責,領取額外獎金欠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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