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1/10/262.發生緣由:苗栗縣環保局於101年5月11日派員至本公司稽查,查核本公司未依規定製作運作紀錄及未申報100年度運作紀錄,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1、2項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台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1年11月10日前申報完成物質之相關事宜。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中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