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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違反身障優惠擬開罰

中央社/ 2012.10.2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身障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若沒提供身障者票價優惠,將處罰鍰並公布姓名。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未來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電影院等民營單位則應予半價優待,身障民眾的1名隨行陪伴者,也能享有同等優惠。

依現行做法,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的公營風景區等有免費,但若民營或公設民營單位,應為半價優惠。

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公設民營單位由民間經營管理並自負盈虧,若從現行半價改為免費,需考慮違約和業者經營問題。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若業者違反優惠相關規定,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先予以警告,若仍不改善,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公告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會中表示,近日台北市抽查各大電影院,發現很多業者並沒有提供身心障礙者票價優惠,應有處罰給予約束。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也說,她曾為了進電影院,打了近30通詢問電話,最後仍因沒有完善無障礙空間而取消,也很難訂定出遊計畫,政府應妥善規劃兼顧可行性並提高身障人士社會參與的政策。

初審條文也通過,身心障礙者參與休閒及文化活動、公共資訊無障礙、法律諮詢及協助、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等措施,若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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