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和郭男是台北市某公司同事,王男今年3月撿到郭的手機後,把郭男的SIM卡丟掉,裝上自己的SIM卡使用。但他玩手機時意外發現,手機裡面居然有郭男和女友的親密照片。
他起貪念,今年4月下旬深夜,以「TANK HANK」為名,寄電子郵件給郭男的女友,表示「花15000元在夜市買到的HTC手機,內覆精美圖片外加寫真圖片~你真的不考慮買嗎?那我要賣給其他朋友或同事囉~~」
沒多久,他又寄電子郵件給郭男,表示「郭~先生(台銘)&劉~小姐(嘉玲)~的合照可能不夠八卦~」郭男回覆後,他又寄「~~手機裡的陳冠希檔案~~警察北北看到應該會嚇到吧~~呵呵。在網路散播好想沒啥FU耶,人家只想分享給妳們的親朋好友外加同事麻吉~~如何呢~~陳冠希檔案~~還滿多女主角的呦.....」
郭男擔心私密照真的外流,趕緊報警。王男向台北地院承認犯罪,法官痛批他為了貪圖小利,居然拿私密照勒索他人,行為惡劣,依恐嚇取財罪判5月,侵占罪判罰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