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大同段671、672地號及苗栗縣頭份鎮信義段1162、1163地號等4筆土地。2.事實發生日:101/10/23~101/10/23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43,215.18平方公尺,折合43,322.6坪,每單位價格74,141元/坪,交易總金額NT$3,212佰萬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苗栗縣政府;與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 自得標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同押標金,繳足得標總價百分之三十。2. 其餘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七十於得標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苗栗縣政府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辦理土地點交。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公開招標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苗栗縣政府公告招標底價決策單位:由經營團隊提報董事會核准。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作為廠房用地。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