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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者 電話行銷業者應錄音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新聞部 2012.10.22 00:00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若遇到業者利用電話推銷業務,並表明將提供特惠商品或贈品,結果寄來的物品卻不像電話中所言,最後消費者發現電話訪談內容完全沒有錄音,是否權益就因此受損了呢?新北市潘先生日前透過電話接受某電信業者經銷商門號續約的邀約,業者表示會贈送平板電腦一台,結果最後只得到手機一支,潘先生憤而向消保官投訴。對此,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表示,業者利用電話行銷推展業務,必須將電話行銷的過程,自通話之初就開始錄音,直到電話中完成契約約定為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新北市法制局指出,消保官在調查檢舉案件時,發現消費者潘先生解讀所接到電信經銷商的行銷電話內容,是以為透過經銷商申辦續約門號時,可以享有經銷商提供的平板電腦。但快遞送來的不但是新門號的申辦書,且被快遞趕著簽名而無暇審閱,嗣後發現送來的物品竟是手機卻非平板電腦,一切都與當時電話中聽到的不同,也跟位於永和區中和路上的業者「門號推廣中心」或「雲端服務體驗推廣中心」在接受調查時的說明不同,關鍵就在業者根本沒有對行銷過程錄音,以致各說各話,損及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表示,消保官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7條之1及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業者應確實將行銷過程自通話開始就進行錄音,並且還要保存錄音資料至少六個月,否則除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連續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還會命改善前暫時停止其提供電話行銷服務。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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