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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核定與備查

自由時報/ 2012.10.22 00:00
地方制度法中明確定義「核定」與「備查」的不同,在於「核定」需要有審查動作,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備查只是陳報「知悉」。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市府秘書處長羅文遠表示,公文錯誤更正時間雖無明文規定,但依據行政慣例,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或涉及法令、自治條例等重要公文,應在三個月內更正,一般公文應在半年內更正。

羅文遠說,一紙公文從承辦員、科長…一路上簽,所有蓋章公務員皆有審核責任,如逾期更正,代表公務員明顯有違失,若損及人民權益,除訴願要求撤銷,甚至可請求國賠。 (記者謝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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