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表示,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為永續經營,民國68年2月19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即已明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由政府審核撥補。
行政院於101年10月4日審查勞委會所報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修正條文時,經考量經建會「年金制度改革規劃專案小組」刻正就勞保潛藏債務問題,研議因應對策,勞委會並已擬具「勞保年金制度健全化之修法期程表」,解決勞保財務問題。
行政院表示,10月4日當日決定維持現行條文暫不修正,並請經建會與勞委會加速進行研擬出因應對策後再進行修法,以求周延,並非如外界所述勞委會所送修正條文遭行政院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