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經銷商價格及平台 巨大公司遭罰350萬
國內腳踏車製造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再添一樁!繼今(101)年5月,行政院公平會針對美利達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案,裁罰200萬元後,今(17)天巨大公司也因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以及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遭公平會重罰350萬元。
日前公平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內容,發現經銷商若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可能會受到終止合約的處罰。公平會認為已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的自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處以罰鍰100萬元。
同時,巨大公司也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發生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等情況,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因此遭罰鍰250萬元,2項違法行為併處3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巨大公司產品時,就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自行決定經銷管道為自由價格競爭。然而巨大公司規定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除了限制交易自由外,也限制經銷商對不同品牌的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競爭與資訊透明,剝奪經銷商競爭及交易自由,以及對於不同品牌銷售方式的決定自由,有限制競爭的可能性。
而巨大公司回應,轉售價格與網路銷售的合約條款內容,雖然在解讀上與公平交易法規定稍有不同,但也是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從未違反公平交易法期望維護市場自由競爭,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精神。
巨大公司強調,在限制轉售價格的條款上,雖然要求經銷商參考建議售價,但仍由經銷商自由決定,也未曾因此撤銷經銷權或終止合約;在限制經銷商進行網路銷售的部分,則是站在保護消費者騎乘安全的立場,才做此管理規範。目前在網路上,可以明顯搜尋到經銷商長期在網路上進行銷售的平台,也未有經銷商因此被取消經銷權。
公平會指出,巨大公司在合約書條款規定上,約束經銷商事業活動,及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導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的疑虞,巨大公司除了應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該2項違法行為外,且併處3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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