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13 年前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提升其國際競爭力,金管會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函令規定,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刪除現行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11個國家、18個交易所交易之限制、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債權性質投資標的及店頭避險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規範至BB等級以上、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含普通公司債)且不適用信用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規定、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支出總額度為證券商淨值之30%,以及將證券商因擔任境外ETF或國外成分證券ETF參與證券商持有部位納入境外避險額度。

另外,金管會指出,為滿足專業投資人投資需求及促進證券商業務發展,本次並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函令規定,包括: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範圍,不受當地國家主權評等限制;以及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中央政府債券、其他外國債券及證券化商品之信用評等至BB等級以上。

金管會表示,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措施,預計將可提升證券商投資彈性與效率、提供專業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吸引專業投資人資金回流,並增加證券商業務發展及就業,進而使整體資本市場及證券產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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