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法律所教授陳英鈐指出,就政治層面來看,中央可為了政治安排,在民選首長任滿兩年後另派代理人接任,已破壞中央地方分權、地方自治之原則,確有不當。且民主原則就是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與,讓一個民選首長有長達一半之任期,由上級機關找一個未經選民同意的人來代理,甚至還在途中再找第三人來接替,都是極不妥的做法。
陳英鈐認為,不能拿補選後的任期太短當藉口,補選的任期也可以是四年,只是選舉日會不一樣而已,像德國各邦的選舉時間也都不一致。可以接受所遺任期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不用補選,但兩年確實是太長了。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建良也指出,民選公職就代表選民的付託,如果留下這麼長的任期卻無須改選,派一個沒有民意基礎的人來代理,就法理上來看,是極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