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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廣告應標示警語 不得有網路下單機制

台灣好新聞/ 2012.10.12 00:00
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國人近年來利用網路交易已漸漸流行,物品的買賣已超脫以往傳統的模式;花蓮縣政府財政處對於「酒」的廣告認為,無論在任何媒體或網路販售,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且不得有網路下單機制,以免被公部門查獲受罰。

財政處代理處長王秋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

她說,違者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警語,違者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對於,廣告的定義,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37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字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人知悉宣導內容之傳播。

另外,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若有聲廣告或促銷時,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為避免鼓勵飲酒」;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為促銷廣告亦不得有「買一送一」酒類促銷行為。

花蓮縣政府呼籲,您若登載菸酒品廣告,請確實遵守菸酒管法之規定,以免觸法而受罰。若對菸酒管理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菸酒管理專線(03)8232743或查詢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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