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行政院呈報中科四期二林園區設計畫書,經建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提經委員會討論後,原則同意辦理。
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民國98年間檢送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給內政部審議,案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採與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併行審查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內政部核發許可函。
居民不服,提起訴願遭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內政部未優先考量科學工業園區及工業區都有過度開發、大量閒置土地未利用的情形,沒有以鉅資開發中科四期園區的必要性。
行政法院認為,此舉將造成國土利用及國家資源的嚴重浪費,犧牲台灣糧食安全與永續發展,違反國土利用及國家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等,撤銷內政部原處分,非但未與公益相違背,更是保全重大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