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戴遐齡不滿壹週刊於民國98年出刊的第412期內容中,指她在體委會補助各單項協會預算大幅縮水下,運用職權,獨厚由她老公劉玉峰擔任秘書長的「鐵人三項協會」。
戴遐齡認為名譽遭侵害,提告向撰文記者及記者的主管求償1000萬元,並將部分民事判決登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1日。
撰文記者等人主張,刊登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並為平衡報導,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的真實,且報導是對「公眾人物」的「公共利益事項」,基於新聞專業判斷而作的善意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她的名譽權。
法院一審認為,報導內容經合理查證,且是平衡報導,難認有何貶損戴遐齡的名譽;標題也是對可受公評的事,所作的適當評論,駁回戴遐齡的請求。高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