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7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申購土地:寶文段682-4(暫編1-31地號)。2.事實發生日:101/10/4~101/10/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面積: 6,823.4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每平方公尺單位價格為新台幣20,872元;交易總金額為新台幣142,419,258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台中市政府/非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照”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一)-設廠用地出售公告要點”處理。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之決定係依台中市政府與台灣土地開發(股)公司公佈之申購辦法及出售手冊辦理。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一)-設廠用地出售公告售價決策單位:尚待董事會通過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無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興建廠房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1.尚待董事會通過2.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按總承購土地價款(含開發成本利息)之1%計算3.為確保承購該園區土地之承購人均能依本要點第8條規定期限完成使用,以符合台中市政府以合理價格提供急需用地廠商投資設廠之目的,承購該園區土地除應繳交土地價款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外,另需按總承購土地價款(含開發成本利息)20%繳納完成使用保證金。於承購人依規定完成使用並取得營運所需證照正式營運4 年後,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