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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酒駕 酒精濃度標準入法並提高刑責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10.04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10.04 記者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駕駛人吐氣濃度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就開罰,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草案中並加重酒駕肇事致死,由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中午在院會後記者會中,做了以上轉述。

法務部今天再次提出修正草案,將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並提高刑責,行政院長陳冲在院會中指出,為遏止酒駕,已多次修法提高酒駕罰則,社會各界對此有很高的期待,但由於立法院已有16個修法版本,請法務部加強溝通說明,爭取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

陳冲指出,據交通部統計,酒駕事故24小時死亡案件98年為397人, 99年、100年卻增加為419人、439人,且再累犯比例高達3成,顯然加重刑罰並非遏止酒駕最好的方法,相關部會可思考有無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例如曾經在相關資料看到美國研議在車上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如果酒測值超標,引擎將無法發動,相關研究指出,該法可大幅降低酒駕事故。因此在提高酒駕罰則外,相關部會可蒐集相關資料,思考以更有效的方法解決此一社會關注的議題。

法務部表示,近來發生多起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社會各界要求檢討現行刑法酒後駕車處罰規定是否過輕?因此,經蒐集研議外國立法例,並徵詢學者專家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一致認為應修正構成要件及提高刑度,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該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要點包括:1.將服用酒類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分別規範。(修正條文第1項第1款至第3款)2.參考德國、美國標準,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處罰種類,提高 法定刑下限。(修正條文第1項)3.加重結果犯,因而致人於死者,將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將現行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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