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9/282.發生緣由: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本公司民國101年9月28日董事會決議辦理。二、股東會開會日期:股東臨時會,民國101年11月19日。三、應選名額:獨立董事應選名額3名(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情形: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2.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者;3.所提名獨立董事不符合資格或未檢附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檔案;4.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四、提名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財務管理部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五、提名受理期間:民國101年10月2日至101年10月12日止。六、提名受理處所:台北市內湖區瑞湖街111號2樓財務管理部。七、應檢附資料: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檔案;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檔案。未檢附前述檔案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八、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101/10/12下午五時前,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註明股東戶名、戶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辦理書面提名手續,將提名函件送達本公司受理處所(郵寄者以提名函件寄達受理處所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