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沒舉證照罰 駕駛不服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市林姓男子投訴說,四月間他開車從西大路準備左轉南大路,被警員攔下開違規左轉罰單,他認為警員所站的位置根本看不到左轉燈號,在沒有任何舉證下就開他罰單,法院也只憑警察片面之辭就駁回他聲明異議,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書還有錯字,他對司法相當失望。

新竹地院刑事庭長兼發言人陳健順回應說,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原告也可請求法院裁定更正,不會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對於交通異議等行政訴訟案件,通常法官認為警員提出的證詞只要證明力足夠,到庭具結後多會採信,而這案子跟適用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其實沒有太大相關。

林姓男子投訴說,四月十五日下午,他開車從西大路準備左轉南大路,有瞄到左轉綠燈亮,就順勢左轉,卻被警員攔下,被警員告發未依左轉號誌行駛,他當場質疑警員站在南大路上的位置,根本看不到他西大路方向的紅綠燈號誌情形,不可能得知何時左轉燈號已亮起,怎麼單方面就認定是他錯,又沒有錄影、相片等證據。

開單的劉姓警員到法院向法官證稱說,雖然他站的位置看不到西大路上的左轉燈號誌有沒有亮起,但只要看與紅綠燈同步的行人號誌燈就可以判斷。當南大路上的行人號誌綠燈亮時,就表示西大路上的左轉綠燈還沒亮起,所有車輛不可以左轉;而當南大路上的行人號誌轉為紅燈時,表示這時西大路上的車流可以左轉。

法官認為,警員當時停等攔查的地點與南大路人行號誌燈號間視野良好,並無視線受阻、辨識困難的情況,舉發地點確可清楚觀察到該路口及人行道燈號變換的情形,足認員警以行人號誌研判異議人車行方向西大路左轉號誌並未亮起,對於異議人的違規行為當無誤判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