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蔡姓女子向曾姓男子推銷保險,兩人年紀相仿,彼此的女兒、兒子正好也在適婚年齡,各自擔心兒女「嫁不出去」、「娶不到老婆」,遂提議讓兩人相親。
前年十月,蔡女向曾男透露,自己因為有訴訟需要錢和解,曾男表示願意借錢,並提出一個建議,即蔡女若能讓女兒嫁給他的兒子,這筆錢就當作聘金免還;但若是兩人三年內不能結婚,就需加計利息歸還。
蔡女同意後,安排女兒與曾男兒子吃飯相親,曾男夫妻當場表明要兩人訂婚,蔡家女兒認為兩人才初次見面,談婚事太早,希望先交朋友就好。雙方為此簽訂協約,男方以「預備訂婚金」為名,借款五百萬元給女方後,蔡女又向曾男索取一百五十萬元「結婚訂金」。
蔡家女兒知道父母急需用錢,起初也願意配合,但約會幾次後,認為兩人個性有差異,並未積極與對方深交。曾男夫妻從兒子口中得知女生似乎無意交往後,怒不可遏,要求還錢;但女方家阮囊羞澀,短期內無力償還,曾男遂對蔡女一家三口控告詐欺。
曾男妻子在偵訊時指出,他們以為父母可替兒女作主,因此蔡女同意嫁女兒後,沒想過最後事情會生變。
檢方則認為,雙方事前簽約提到兩人若未訂婚即須還錢,代表男方家長已知女方可能反悔,女方也從未保證兩人一定完婚,沒有詐欺犯意,處分不起訴。因此,兩家財務糾紛,應另尋求民事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