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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開放置入行銷 排除酒類

自由時報/ 2012.09.2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王孟倫、黃湞尹、吳志偉、古明弘/綜合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通過電視節目商業置入行銷以及贊助相關規範,未來事業、機構、團體或個人都可花錢置入商品或贊助節目,但也分別訂定六大「排除條款」,較引人注目的是酒類不得置入行銷、政治團體不得贊助電視節目,最快九月底實施。

政治團體亦不得贊助

NCC昨公布商品置入六項排除條款,包括菸品、酒類、跨國境婚姻媒合、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非法交易之商品及服務、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等。

NCC規定,電視節目可置入商標、商品或商業服務,但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贊助(包括冠名贊助)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方面,呈現識別標識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長度五%,每次不得超過五秒鐘。

須遵守「三不一揭露」原則

NCC內容事務處長何吉森表示,電視節目的商業置入行銷,必須遵守「三不一揭露」原則,包括不能違背節目完整性、不得過度呈現商品商標、不得直接鼓勵消費,一揭露則是要向觀眾清楚揭露置入行銷訊息。

新聞與兒童節目維持不得接受商業冠名贊助及商品置入的原則,但兒童節目可接受文教基金會、非營利組織及政府機關贊助。

冠名贊助方面,何吉森表示,冠名只能使用事業體名稱,不可使用產品名稱;譬如在節目名稱前面可冠「台灣菸酒公司」,但不能冠上「台灣金牌啤酒」。

何吉森指出,置入行銷屬於隱藏式宣傳,如果允許酒類置入節目之中,無法加註警語,可能引起青少年不當模仿,NCC仿效英國、瑞典及韓國等經驗,禁止酒類置入;禁止政治團體贊助,是因政治團體除贊助之外恐有政治意圖,跟開放贊助為節目引進資金宗旨不符。

台灣菸酒公司總經理林讚峰表示,未來會遵守政府政策。過去台灣啤酒也曾與偶像劇有過合作案,但只是免費提供商品,並無收費。

酒商:盼有限度開放

進口洋酒商則表示,希望NCC可讓酒類商品比照電視廣告模式、只能在夜間播出,有限度開放酒類商品也能置入性行銷。

電視台︰有利增加製作費

三立電視台昨表示:「我們會謹慎運用置入性行銷,增加製作成本,提升製作品質。」

曾創下高收視率的「犀利人妻」製作人王珮華則說:「當然樂見其成,這讓製作單位有更多資源。」

八大電視行銷公關部經理蔡妃喬說:「非常非常樂觀其成!」她表示:「如果置入得夠漂亮,觀眾會欣然接受;如果不夠漂亮,觀眾會自行做選擇。」

哈林:綜藝節目別那麼嚴

「哈林」庾澄慶目前在中國歌唱選秀節目擔任指導老師,他表示,中國的選秀節目因為接受廠商贊助,製作費高,能一次出動十幾台攝影機,捕捉不同鏡頭增加節目可看性,相形之下,台灣的節目限制頗多。

他說,新聞節目還能理解,但一般綜藝節目不該限制這麼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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