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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衝突 葉盛茂︰調查局長原罪

自由時報/ 2012.09.20 00:00
「偵查守密義務」vs.「向總統報告情資的慣例」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將調查局接獲的扁家澤西島洗錢情資通報給前總統陳水扁,被起訴洩密罪。葉盛茂出庭認罪,但他表示,是依歷屆調查局長慣例向元首報告情資,他卸任前也曾向元首報告(指總統馬英九);委任律師團請求法官考量調查局長向元首報告的「義務衝突」,從輕判處六月以下徒刑。不過檢方求刑兩年六個月,建議不緩刑。台北地院定下月廿四日宣判。

葉盛茂表示,調查局的宗旨是忠誠、忠於領袖,調查局職掌國安情報及犯罪調查,歷屆局長都會定期向元首報告國家情資,這是制度使然;調查局長在「偵查守密義務」和「向總統報告情資的慣例」之間,原本就存在「義務衝突」,這是身為調查局長的原罪。事實上,政黨輪替後,他卸任局長、離開調查局的前十多天,也曾依例向總統報告。

葉盛茂指出,九十五年間調查局收到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的郵件後,發現只是敘述開曼信託公司的成立經過,該信託帳戶在九十四年就關閉,調查局將此郵件列情資,未發現洗錢問題,他絕未洩漏偵查秘密。

他說,他羈押、服刑共五○九天,每天深自反省,請求法官審酌他年滿七十歲、有高血壓等身體狀況,從輕量刑。

公訴檢察官則表示,葉盛茂不只觸犯一案,他從九十五年十月檢方著手調查吳淑珍貪污案時就開始洩密,他知道洩漏的訊息屬於職務上秘密,惡性不輕,檢方考量葉盛茂涉及兩案,求刑兩年六個月,建議法院不給緩刑。

葉盛茂的委任律師認為,扁早已知悉犯罪,葉盛茂只不過依往例報告情資。建議法院審酌調查局長的「義務衝突」,希望法院援引刑法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文及罪犯減刑條例,從輕判他一年徒刑,依法減刑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葉盛茂另涉及將開曼群島提供扁家海外洗錢帳戶資料及調查局公文交給陳水扁,涉及隱匿及洩密案,高院今宣判。

葉盛茂說,他何其有幸在調查局服務,又何其不幸遇見貪腐總統,他感嘆,「十個調查局長,十個都會跟我做一樣的事情,但十個總統,可能不會出現一個像扁一樣涉貪腐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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