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外銷品沖退稅電子化作業之實施,於該辦法第4條增訂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後,對涉及沖退原料稅者,除應更改電腦通關檔外,應併予更正其資料檔。
二、現行申請更正報單,如有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而須處分者,應先依有關規定辦理後,始得更正,惟基於關稅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並無限制應先處罰後更正,爰刪除該辦法第5條規定。
三、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於該辦法第8條第2項增訂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平台製作供退稅用之「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漏製作或誤製作者,應經海關查證屬實,始准予補附或調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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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