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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 確保民眾安全

台灣好新聞/ 2012.09.17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漁港及近海管理所17日表示,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因此,一般民眾不得搭乘舢舨、漁筏從事休閒海釣,請大家務必搭乘合法之娛樂漁船出海,以確保安全。

臺南市政府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指出,現今一般民眾欲出海從事海釣娛樂,持身分證件即可搭乘合法之娛樂漁船出港,並沒有無法出海之限制。

臺南市政府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表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頒訂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漁船,係指現有漁船兼營、改造、汰建,經營娛樂漁業之船舶。依該管理辦法第6條: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

娛樂漁船需經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暨原高雄港務局嚴格檢查,船上之安全設施、船員最低限額、乘客定額及應遵守事項等,應依航政主管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並且娛樂漁船船主必須為出海乘客投保責任險,另外船上安全設備(如救生衣、救生艇筏)及醫療配備等皆比一般漁船筏完善。

臺南市政府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建議民眾,在中央法規尚未改變前如欲出海釣魚,請搭乘合法之娛樂漁船出海,以確保安全。至於台灣釣權會爭取開放搭乘舢舨、漁筏出海之訴求,市府將向中央漁政主管機關適時反應修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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