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吳淑芳表示,根據近兩年的訪視追蹤,社工每月至少各一次面訪和電訪,發現此家庭互動自然且良好,會一起做手工、看電視等,家庭親子功能漸趨穩定。如今發生憾事,長期接觸的社工也難掩傷心與不可置信。
吳淑芳表示,九十九年八月接獲醫療院所通報,指男童身上有多處撕裂傷及瘀傷,社會局介入調查,發現樊女因男童愛哭鬧、不愛吃飯,不當管教致重傷。
社會局先緊急將男童強制安置,期間對樊女進行親子團體輔導,對方表示願意改變,態度良好,四個多月後讓男童返家,改進行中長期訪視追蹤,報告結果都無異狀。吳淑芳說,有可能是什麼重大因素,才造成樊女失控,但待檢方釐清。
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長林秀穗表示,依照早期領養規定,難免無從得知領養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但從今年五月卅日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養孩子的父母親,均須作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通過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社福機構或財團法人,辦理出收養媒合。
林秀穗指出,早期允許原生父母和收養父母私下媒合,只要簽立收養契約書,經法院依雙方的年齡、經濟狀況、出收養態度等,經社工訪視一、兩次後,認為無任何異狀,由法院裁定認可。但法官僅依照書面資料及從社工訪視報告裁定,較為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