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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局展開牛肉產地稽查

大成報/ 2012.09.12 00:00
【記者高金次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於9月12日起針對轄內「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超市、賣場及攤商,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如餐飲店等,查核商家是否依法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9月6日公告市售牛肉產品強制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散裝食品業者」及「直接供飲食場所者」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屠宰國為原產地)」;另完整包裝食品如泡麵、牛肉乾除原法規規定需標示產品原產地外,自101年9月20日起於外包裝需另加註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衛生局表示,業者得以利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及菜單上標示等型式,可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店內販售牛肉之原產地供消費者參考。衛生局也呼籲業者,未依衛生署公告之規定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原料之原產地,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如業者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則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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